合肥某公司广东办事处,经别人介绍,主动联系到温州某公司,购买某产品。温州某公司多次向合肥某公司广东办事处供货,但是每次都没有签订买卖合同,也没有核实对方公司的信息。2013年12月,温州某公司转产,但是合肥某公司广东办事处尚欠温州某公司100多万元。2014年1月双方在东莞达成还款协议,但是在协议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。后合肥某公司广东办事处违约,温州某公司联系本律师准备起诉维权。
后经本律师查询,合肥某公司广东办事处,并没有依法登记,而《还款协议》也没有约定还款法院,只能舍近求远,到合肥去起诉。在起诉的同时查封了合肥公司的基本账户。后对方急需用基本账户,主动要求和解。案件得以解决。
本案的启示:
1、签订协议等,最好约定管辖法院;
2、和对方签订合同等,要了解对方公司的信息,附上营业执照等;
3、起诉时,一定要想法查封对方的账户、财产等。